梅花心易體用篇 | |
『乾卦生體』 | 則主公門中有喜益。或功名上有喜。或因官有財。或問訟得理。 或有金寶之利。或老人上進財。或尊長專送。或有官貴之喜。 |
『坤卦生體』 | 主有田土之喜。或於田土進財。或得鄉人之益。 或得陰人之利。或有果穀之進。或有布帛之喜。 |
『震卦生體』 | 則主山林之益。或因山林得財。或進東方之財。或因動中有喜。或木貨交易之利。或因草木姓氏人稱心。 |
『巽卦生體』 | 亦主山林之益。或因山林得財。或於東南得財。或因草木人而進利。或以茶果得利。或茶果菜蔬餽。送之喜。 |
『坎卦生體』 | 有北方之喜。或受北方之財。或水邊人進入。或因點水人稱心。或因魚酒貨文書交易之利。或有餽送魚酒之喜。 |
『離卦生體』 | 主有南方之財。或有文書之喜。或有爐冶場之利。或因火姓人而得財。 |
『艮卦生體』 | 有東北方之財。或山田之喜。或因山林田土獲財。或富貴帶土姓人之財。物當安穩。事有終始。 |
『兌卦生體』 | 有西方之財。或喜悅事。或食物玉金貨利之源。或商音之人。或市口之人欣逢。或主賓之樂。或朋友講習之喜。 |
『乾卦剋體』 | 主有公事之擾。或門戶之擾。或有財寶之失。或於金穀有損。或有怒於尊長。或得罪於貴人。 |
『坤卦剋體』 | 主有田土之擾。或於田土有損。或有小人之害。或有陰人之侵。或失布帛之財。或喪穀粟之利。 |
『震卦剋體』 | 主有虛驚。常多恐懼。或身心不能安靜。或家宅見妖災。或草木姓氏之人相侵。或於山林有所失。 |
『巽卦剋體』 | 亦有草木姓人相害。或於山林上生憂。謀事。乃東南方之人。處家。忌陰人小口之厄。 |
『坎卦剋體』 | 主有險陷之事。或寇盜之憂。或失意於水邊人。或生災於酒後。或點水人相害。或北方人見殃。 |
『離卦剋體』 | 主文書之擾。或失火之驚。或有南方之憂。或火姓人相害。 |
『艮卦剋體』 | 諸事多連。百謀中阻。或有山林田地之失。或帶土姓人相侵。防東北方之禍害。或憂墓不當安穩。 |
『兌卦剋體』 |
不利西方。主口舌事之紛爭。或帶口姓人侵欺。或有毀折之患。或因飲食而生憂愁。生不逢。止隨本卦而論之。 |
『天時佔第一』 |
全觀諸卦者,謂互變卦。五行謂離屬火,主晴。坎為水主雨。坤為地氣,主陰。乾為天,主晴明。震為雷,巽為風、秋冬震多無制,亦有非常之雷,有巽佐之。則為風撼震動之應。艮為山雲之氣。若雨久,得艮當止,艮者,止也,亦土剋水之義。兌為澤,故不雨亦陰。夫以造化之辨,固難測,理數之妙亦可憑,是以乾象乎天,坤體乎地,一氣慘然。乾坤兩同,晴雨時變,坤艮雨並,陰晦不常,卜數有陽有陰,卦象有奇有隅,陰雨陽晴,奇隅暗重。坤為老陰之極,而久晴必雨,陰氣,而久雨必晴。若逢重坎重離,亦曰時晴時雨。坎為水必雨,離為火必晴,乾兌之金,秋明晴,冬雪凜冽,坤艮之土,春雨澤,夏火炎蒸。易曰:
雲從龍,風從虎。又曰: 艮為雲,巽為風,艮巽重逢,風雲際會,飛沙走石,蔽日藏山,不以四時,不我二用。坎在艮上,布霧興雲,若在兌上,凝霜作雪,乾兌為霜雪霰雹。離火為日電虹霓。離為電,震為雷,重會而雷電俱作。坎為雨,巽為風,相逢則風雨驟興。震卦重逢,雷驚百里。坎爻疊見,潤澤九垓,故卦體之兩逢,亦爻象之總斷。地天泰,水天需,昏濛之象。天地否,水地比,黑暗之形。人純離,夏必旱,四季皆晴。人純坎,冬必寒,四時多雨,久雨不晴,逢艮必止。久晴不雨,得此亦然。又若水火既濟,水火未濟,四時不測風雲。風澤中孚,澤風大過,三冬必然雨雪。水山蹇,山水蒙,百步必須執蓋。地風升,風地觀,四時不可行船。離在艮上,暮雨朝晴。離互艮宮,暮晴朝雨。巽坎互離,虹霓,乃見巽離互坎。造化亦同。又須推測四時,不可執迷一理。震離為電為雷。應在夏天。乾兌為霜,為雪,驗於冬月。天地之理,大矣哉。理數之妙,至矣哉。得斯文者當敬賞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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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人事佔第二』 |
人事之占。則以全體用總章。向決吉凶。若有生體之卦。即看前章八卦中。生體之卦有何吉。又看剋體之卦有何凶。即看前章剋止斷本卦。 |
『家宅佔第三』 |
凡占家宅,以體為主用為家宅。體剋用,則家宅多吉。用剋體,則家宅多凶。體生用多耗散,或防失盜之憂。用生體多進益,或有餽送之喜。體用比和,家宅安穩。如有生體之卦,即以前章人事占斷之。 |
『屋舍佔第四』 |
凡占屋舍,以體為主,用為屋舍。體剋用,居之吉。用剋體,居之凶。體生用,主資財冷退。用生體,則門戶興隆。體用比和,自然安穩。 |
『婚姻佔第五』 |
占婚,體為所佔之家,用為所婚之家,體卦旺,則此家同戶勝。用卦旺,則彼家資盛。生體,則得婚姻之財,或彼有相就之意。體生,則無嫁奩之資。或此去求婚,方偕。若體用比和,則彼此相就,良配無疑。 乾端正而長。坎,邪淫黑色,嫉妒奢侈。艮黃多巧。震,美貌難犯。巽,髮少稀疏,醜陋心貪。離,短赤色,性不常。坤,貌醜大腹而黃。兌,高長,說話喜悅,白色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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『生產佔第六』 |
占生產,以體為母,用為生。體用俱宜乘旺,不宜乘衰。宜相生,不宜相剋。體剋用不利生子。用剋體不利於母。體剋用而用卦衰,則子難完。用剋而體卦衰,則母難保。用生體易於母,體生用,易於生。體用比和,生育順快。若欲辨其男女,當於前卦審之,陽卦陽爻多者,則生男,陰卦陰爻多者,則生女,陰陽卦爻相生,則察所佔左右人之奇偶以証之,如欲決其日辰,則以用卦之氣數參決之,日期用之氣數者,即看何為用卦,於八卦時序之類決之。 |
『飲食佔第七』 |
凡占飲食,以體為主,用為飲食。用生體,飲食必豐。體生用,飲食難就。體剋用,則飲食有阻,用剋體,飲食必無。體用比和,飲食豐足,又卦中有坎,則有酒。有兌,則有食。無坎無兌則皆無。兌坎生身,酒肉醉飽。欲知所食何物,以飲食推之。疑知席上何人,以互卦人事推之。飲食人事類者,即前八卦內萬物屬類是也。 |
『求謀佔第八』 |
占求謀,以體為主,用為所謀之應。體剋用謀雖可成,但成遲。用剋體,求謀不成,謀亦有害。用生體,不謀而成。體生用,則多謀少遂。體用比和,求謀稱意。 |
『求名佔第九』 |
凡占求名,以體為主,用為名。體剋用,名可成,但成遲。用剋體,名不可成。體生用,名不可就,或因名有喪。用生體,名易成,或因名有得。體用比和,功名稱意。欲知名成之日,生體之卦氣詳之。欲知職任之處,變卦之方道決之。若無剋體之卦,則名易就,止看卦體時序之類,以定日期。若在任占卜,最忌見剋體之卦,如有剋體者,即居官見禍,輕則上責罰,重則判官退職。其日期剋體之卦氣者,於八卦萬物所屬時序類中斷之。 |
『求財佔第十』 |
占求財,以體為主,以用為財。體剋用有財,用剋體無財。體生用財有損耗之憂,用生體財有進益之喜。或體用比和,財利快意。欲知得財之日,生體之卦氣定之。欲知破財之日,剋體卦氣定之。 又卦中有剋體用之卦,及生體用之卦,則有財。此卦氣即見財之日。若卦中有剋體之卦,及體生用之卦,即破財。此卦氣即破財之日。 |
『交易佔第十一』 |
占交易,以體為主,用為交易之應。體剋用,交易成遲。用剋體,不成。體生用雖成,或因交易有失。用生體,即成,或必有財。 體用比和,交易易成。 |
『出行佔第十二』 |
占出行,以體為主,用為所行之應。體剋用可行,所至多得意。用剋體,出則有禍,體生用,出行有破耗之失。用生體,有意外之財。 體用比和,出行順利。 又凡出行,體宜乘旺,諸卦宜生體。體卦乾震多主動,坤艮多主不動,巽宜舟行,離宜陸行,坎防失脫,兌主紛爭之應也。 |
『行人佔第十三』 |
占行人以體為主,用為行人。體剋用,行人歸遲。用剋體,行人不歸。體生用,行人未歸。用生體,行人即歸。體用比和,歸期不日矣。 又以用卦為行人之盈旺逢生,在外順快,逢衰受剋,在外災殃。震多不寧,艮多有阻,坎有險難,兌主紛爭之應。 |
『謁見佔第十四』 |
占謁見,以體為主,用為所見之人。體剋用,可見。用剋體不見。體生用難見,見之而無益。用生體可見,見之且有得。體用比和,歡然相見。 |
『失物佔第十五』 |
占失物,以體為主,用為失物。體剋用可遲得尋。用剋體,不可尋。體生用,物難見。用生體,物易尋。體用比和,物不失矣。 又以變卦,為失物之所在,如變是乾,則覓於西北,或公廨樓閣之所,或金石之傍,或圓器之中,或高亢之地。變卦是坤,則覓於西南方,或國野之所,或倉廩之處,或稼穡之處,或土窖穴藏之所,或瓦器方器之中,震則尋於東方,或山林之所,或叢棘之內,鐘鼓之傍,或鬧市之地,或大途之所。巽則尋於東南方,或山林之所,或寺觀之傍,或菜蔬之園,或舟車之間,或木器之內。坎則尋於北方,多藏於水邊,或渠井溝溪之處,或酒醋之邊,或魚盬之地。離則尋於南方,或庖廚之間,或爐之傍,或在明窗,或遺虛室,或在文書之側,或在煙火之地。艮在東北方尋之,或山林之內,或近路邊,或岩石邊,或藏土穴內。兌則尋於西方,或居澤畔,或敗垣破壁之內,或廢井缺沼之中。 |
『疾病佔第十六』 |
凡占疾病,以體為病人,用為病症。體卦宜旺不宜衰,體宜逢生,不宜見剋。用宜生體,不宜剋體,是故體剋用,病易安。體生用,病難癒。體剋用者,勿藥有喜。用剋體者,雖藥無功。若體逢剋而乘旺,猶為庶幾。體遇剋而更衰,斷無存日。欲知凶中有救,生體之卦存焉。體生用者,遷廷難好。用生體者,即愈。體用比和,疾病可安,若究和平之日,主體之卦決之。若詳危厄之期,剋體之卦定之。若論醫藥之屬,當審生體之卦,如離卦生體,宜服熱藥。坎卦生體,宜服冷藥。如艮溫補。乾兌涼藥是也。 又有信鬼神之說,是非易道,然不可謂之不該。姑以理推之。如卦有剋體者,即可測其鬼神。乾卦剋體,主有西北方之神,或兵力之鬼。或天行時氣,或稱正之邪神。坤則西南之神,或曠野之鬼。或連親之鬼,或水土裡社之神,或犯方隅,或無主之崇。震則東方之神,或木下之神,或妖怪百端。或影響時見巽,則東南之鬼,或自縊戕生,或枷鎖致命。坎則北方之鬼,或水傍之神,或沒溺而亡,或血疾之鬼。離則南方之鬼,或猛勇之神,或犯灶司,或得愆於香火,或焚燒之鬼。或遇熱病而亡。艮則東北之神,或是山林之崇,或田魈木客,或土怪石精。兌則西方之神,或陣亡之鬼,或廢疾之鬼,或刎頸戕生之鬼。卦中無剋體之卦者,不必論之又問。乾上坤下,占病如何斷? 堯夫曰,乾上坤下第一爻動,便是生體之義,變為震木互見,巽艮俱是生成之義。是謂不滅。逢生之日即愈。又曰第二又動如何曰: 是變為坎水,乃洩體敗金之義。金入水鄉,互見巽離,乃為風水扇爐。俱為剋體之義。更看占時外應如何。即為焚戶之象。斷之死無疑矣。 以春夏秋冬四季推之。更見詳理。又曰: 第三爻動。坤變艮土,俱在生體之義。不問互卦,亦斷其吉無疑。又曰: 第四爻動,乾變巽木金木,俱有剋體之義,互吉亦凶。木有扛戶之義,金為磚碠之推,是理必定之推,是理戶必定之理。又曰: 第五爻動,乾變離,反能生體,互變俱生體,是其吉無疑。更有吉兆則愈吉。凶則遲而忍死其斷明矣。又曰: 第六爻動,乾變兌,則能洩體,互見巽艮,一凶一吉。其病非死必危,亦宜看兆吉凶。吉則言吉,凶則言凶。此斷甚明。餘卦皆倣此斷。則心易無不驗矣。 |
『官訟佔第十七』 |
占官訟以體為主,用為對辭之人,與官訟之應。體卦宜旺,用卦宜衰。體卦用生,不宜生用,用宜生體,不宜剋體,是故體剋用者,已勝人用剋體用者,已勝人用剋體者。人勝已體生用,非為失理,或因官有喪所。用生體,不止得理,或因訟有所得。體用比和,官訟最吉,非但扶持之力,必有主和之義。 |
『墳墓佔第十八』 |
占墳墓以體為主,用為墳墓。體剋用,葬之吉。用剋體,葬之凶。體生用,葬之主令退。用生體,葬之主興隆,有蔭益後嗣。體用比和,乃為吉地,大宜安葬,或之吉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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